
“结婚前,李某向我借款70万,约定好2011年归还。到了2011年,他不仅不还钱,还用他妻子的名字买了间当时价值98万元的商铺。我已将李某起诉,且此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将商铺查封。”但张女士还是很担心,因为商铺在李某妻子的名下,而李某欠自己的钱是婚前欠款,所以担心不能通过法院的查封拿回所有欠款。
对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柳洪强法官建议,现在此案在执行中,商铺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李某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法院可以拍卖该商铺的一半用于偿还债务。如果张某认为上述欠款7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李某的妻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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