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债务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债务人于一个月内付清欠款。但到期后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执行。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可要求担保人代偿债务,如担保人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可依据之规定,向有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时效的制约,带来很大的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推计欠款。
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追计债款起诉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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