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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我国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相关内容,但是某些情况下是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情形。什么是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著作权法》(2010)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2种“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报刊转载《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5、“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6、制作课件并通过网络发布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7、农村网络扶贫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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