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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社保购房案背景调查深圳首例

虚假社保购房案背景调查深圳首例
2010年6月,经深圳市一地产中介介绍,买方唐先生与业主杨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643.9万元购买杨先生豪宅,合同约定买方签约时支付定金5万元,11日内再付定金58万元,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成交价20%的违约金。
 
 
 
因唐先生并非深圳市居民,且在深圳没有一年以上社保及纳税证明,不符合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双方又在合同备注条款约定“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后此合同生效”(合同条款均由中介方员工填写)。
 
 
 
签约后,买方如约支付了卖方购房定金5万元,透过银行监管了买方定金58万元,支付了中介7300元费用,补办了一年社保(所有社保事宜均由中介方代办),并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但贷款申请迟迟未能获得银行批准。卖方遂提起诉讼,告唐先生违约,请求法院判赔违约金127.8万元。
 
 
 
该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时,原告(即卖方杨先生)被告(即买方唐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已知非深圳户籍的被告没有一年以上深圳市社保和纳税证明,且需贷款才能购房。原、被告在买卖合同备注特别约定:“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后此合同生效”。同时,为了使该生效条件能够正式生效,在被告与参保单位深圳市某公司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于2010年6月28日仍帮助被告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补办了虚假的社保关系。
 
 
 
法院由此认定,该买卖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为被告的社保关系无效,所以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未生效。因此,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原告收取被告的购房定金5万元应向被告返还。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却一直未生效,故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侦查原因:深圳市首例虚假社保购房案近日一审宣判。
 
侦查发现:一些不法人员利用“限购令”,以补办社保或纳税证明来达到非法敛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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