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保密的核心是公司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企业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
一、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条款。
二、该条款不仅应当规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同时还应规定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时应当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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